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737号之一
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先雨,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案件申请费4520元,共计15920元,由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