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603民初587号
原告:朔州市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朔州市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朔州市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朔州市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