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恢63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的(2023)鲁1102执1770号案件未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03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76148.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1.5元,保全费4120元、鉴定费13000元、违约金50000元、执行费11161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11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0314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日照建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