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5民初2616号
申请人:甘肃联达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447之42号(立达国际汽配城第13幢1层1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2QAD4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340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联达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联达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198元,减半收取计8099元,原告甘肃联达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