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21民初2467号之一
原告:山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住太原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1,临猗县临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猗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原告山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山西猗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山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