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105民初1393号
原告:清徐县科慧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综改区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清徐县科慧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综改区分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清徐县科慧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徐县科慧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徐县科慧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之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