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22民初4140号之二
原告:安徽鲤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堰口镇020县道堰口人民政府向西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WKREM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340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鲤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安徽鲤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4年7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鲤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鲤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鲤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