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漯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1272号
原告: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汉江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玉兰大厦13层13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孟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冯士源,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0元,由原告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胜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