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403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551893075。
法定代表人:王孟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千,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韵帆,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丘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0005837678B。
法定代表人:付绍玉,局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商丘市城市管理局没有履行生效的(2019)豫1403民初93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商丘市城市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知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