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勘苑岩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勘苑岩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与高邮市诚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6713号
原告:江苏省工勘苑岩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盐阜东路工人二村150号。
法定代表人:耿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诚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秦邮路85号(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奥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工勘苑岩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诚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工勘苑岩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