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6民初864号
原告:凤阳中都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刘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67916586W。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绪刚,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2312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凤阳中都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凤阳中都水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凤阳中都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