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881执保104号
申请保全人:***,女性,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保全人: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231228。
被保全人:***,男性,1968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81民初14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在50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50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