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志红,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朱大合,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4963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艺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志红,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朱大合,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4963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艺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