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长城租赁经营部、某某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保245号
申请保全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长城租赁经营部,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山购物广场北3-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F5260Y。
被保全人:***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231228。
申请保全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长城租赁经营部与被保全人***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长城租赁经营部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2)皖0881民初3950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财产发生转移的风险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许文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