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民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青山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食品批发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