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民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青山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食品批发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