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103民初4648号 原告: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泰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7465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安装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龙城镇桃花源居建设项目的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七千万元。被告应于2018年5月3日前付款3000万元,2018年10月1日前付款2000元,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剩余转让款2000万元。协议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履行,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转让款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1400万元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本案不符合股权转让的实质要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但本案原被告签订了股东转让协议,但实际上公司并未成立,原告不具有股东权益;案涉股东转让协议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认缴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的名称、公司的住所这五项强制性规范的要求,也未申请注册公司登记;原告是否是“桃花源居”项目投资人,有待核实;原告称其享有“桃花源居”项目40%的出资份额,但该协议无法进行具体的量化;本协议没有履行的前提,转让人有重大过错。二、转让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协议无效。“桃花源居”项目合法是转让的前提和基础;“桃花源居”项目未依法办理法定证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非法建筑;涉案“桃花源居”项目不合法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原告应赔偿由此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即率领其公司财务、行政、销售等人员入驻“桃花源居”项目,先后实施了协调拆迁、修建道路、装修售房部、修建水系等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此期间,因在“桃花源居”项目投入大量精力和人工成本,导致被告开发的漯河市升***小区及南阳市唐河九龙湖养老中心处于停滞状态,造成巨大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升***项目搁置向银行多支付的315万利息、人工投入成本25.5万等其他损失。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确定,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21日,根据漯河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指挥部对《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请示》批复(漯城乡统[2012]4号),经漯河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指挥部研究,同意郾城区龙城镇桃花源居社区、***幸福家园社区作为漯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 2012年10月10日,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人民政府(甲方)与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富地诚达公司)签订“桃花源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协议书,约定:为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政府指导、正常倾斜、市场化运作、社会力量加入、群众满意的原则,就建设桃花源居新型社区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提供农村集体土地760亩,交由乙方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该社区计划分三期建设完成,规范建设房屋总面积60万平方米。二、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占地257.68亩,规划建筑面积约21.7万平方米。征地标准地价为5.12万元/亩,青苗综合补偿费为1200元/亩。三、农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四、该社区占地范围内简易房、蔬菜大棚、果树等附属物按漯政[2009]8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拆迁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五、鉴于本社区综合建设成本较高,按照漯法[2012]14号文件规定,该社区在所建设房屋留够安置用房后(每户按130平方米一套,70平方米一套,合计200平方米安置),剩余房源可由乙方自主对外销售,购房户为城镇内暂时不具备拆旧村建新社区条件的行政村有住房需求的村民;该社区所建商业用房一律由乙方自行销售。乙方保证将市场运作部分的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建设安置房及社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新型社区建设所需用地、并提供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各项合法(或有关部门认可)手续。办理费用则由乙方承担。2、甲方负责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村委会和群众的协议工作。3、甲方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扶持。4、甲方有权对该项目建设工程建设监督。5、乙方所建设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后,甲方应在三个月内开始组织被拆迁群众入住安置房,并及时拆除被搬迁群众宅基地上的房屋。(二)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1、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和征地补偿(包括土地价格、赔青、附属物)。2、负责该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所需资金由乙方承担。3、乙方必须按设计方案施工。4、该项目房屋价格***双方根据房屋建设成本共同约定,并可根据建筑材料市场行情及人工费行情适时调整。5、该建设项目监理由乙方发展,并接受甲方的监督。6、乙方在项目建设和销售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新型农村社区的有关规定依法按工程序时进度在当地缴纳。六、乙方应根据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社区工程建设的质量,在建设过程中搞好安全生产,因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七、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2年9月29日,富地诚达公司(甲方)与建筑安装公司(乙方)签订“郾城区龙城镇桃花源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与郾城区龙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甲方为龙城镇“桃花源居”新型农村社区投资建设实施单位,但由于甲方自行投资困难,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采用合作方式,共同投资建设“桃花源居”社区,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一、合作开发项目投资规模概况。二、合作方式。甲方获得批准的项目,并已缴纳了900万元费用以此作为出资,占项目总额的60%股份,乙方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乙方占项目总额的40%股份。现金支出不能满足建设需要部分,***双方按股份比例增加出资或由项目部融资。2、根据以上合作意向,结合项目运作实际状况,双方同意不再成立新公司,商定以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对上述实施项目开发,共同设立“桃花源居”项目部。三、项目投资及缴纳方式。甲方前期运作该项目已投资的费用,经甲乙双方认可,为人民币900万元,视为甲方已出资额,该费用用于支付本项目前期费用。本协议签订当天即2012年9月29日,乙方先交付投资300万元。四、合作开发项目的实施及管理。五、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2、乙方责任。六、1、甲、乙双方同意若任何一方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及时注入资金,则按照应注入资金差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公司以***为担保人,乙方公司以***为担保人。3、甲、乙双方股权不经对方认可,不得私自转让。4、本协议内容均系甲方和乙方的真实合作意愿,是各方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各方均愿意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金责任和享有权益。七、利润分成及亏损分担。本项目进入销售后,售房款优先用于退还双方投资款(甲方900万元,乙方4000万元),退还方式按双方投资比例逐步进行,在双方投资款足额收回后,再按上述双方所占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直至利润全部分配完成。如果该项目发生亏损,则由双方按上述双方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担。八、甲方先期投入的900万元及乙方名下国有土地作抵押向银行进行贷款投资该项目,银行贷款利息***双方共同承担,各承担50%的贷款利息,直至双方贷款金额全部还清为止。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赔偿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甲乙双方投资款全部到位后协议生效。 2012年9月29日,建筑安装公司缴纳投资款300万元整;2012年11月21日,缴纳投资款880万元整;2012年11月30日,缴纳投资款1350万元整;2012年12月3日,缴纳470万元整;2012年12月13日,缴纳1000万元整,以上五笔款项共计4000万元整,全部缴纳至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财政所账户,并由龙城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财务向其出具收据。 2018年3月3日,建筑安装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一条股权的转让。1、甲方将其持有的龙城镇桃花源居建设项目4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柒仟万元。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争议,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5、本次股权转让后,乙方即享有该建设项目40%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该建设项目任何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6、甲方应对该建设及乙方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乙方应付甲方转让款共计70000000元,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第一次付款3000万,于2018年5月3日前付给甲方;乙方第二付款3000万,于2018年10月1日前付给甲方;乙方第三次于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剩余转让款2000万元。列入每次付款到期未支付,则乙方应按同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甲方利息。第三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安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转让款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该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建设项目据此更改股东名册。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该协议签订后,自2018年4月份开始,***带领漯河升泰基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等人入驻桃花源居项目,主要从事协调拆迁、修建道路、装修售房部、修建水系等工作,直到2019年2月结束。 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协议签订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建筑安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另查明,***系漯河升泰基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反诉,后因反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对其反诉请求按照撤诉处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建筑安装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豫1103民初4648号民事裁定书,对***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将其在龙城镇“桃花源居”建设项目中享有的4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未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400万,即7000万元的20%,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如认为履行协议期间因原告原因造成损失,可另行通过合法形式主张权利或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2018年3月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建筑安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800,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