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思源奕标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金所哨上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盛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26层26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思源奕标水泥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154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思源奕标水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1540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同意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请求按照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0六号)《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因第1页共5页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交由上诉人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2月18日签订4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10MW)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STEC-2016-07-EPC(附件3、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地云南省昆明市,项目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哨上村,且上诉人是本案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15400号民事裁定书违反《(2022版)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本案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被上诉人(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中并未涉及承揽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是以债权、债务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总之,一审法院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区分承揽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关系,案由也与被上诉人(原告)《民事起诉书》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甲、乙(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关系。
上海凯盛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予以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还款承诺函》约定,如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即本案原告)立即就剩余所有未支付部分向乙方所在地法院主张一并返还。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对于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按约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