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1757号
原告: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7942063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404675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许昌市天源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57104068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昌市天源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