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3742号之一
原告: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西外环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26层26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227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942元,由原告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