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3民初9023号
原告青岛捷源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凯盛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宜昌路458弄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捷源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盛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捷源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保全费3370元,共计8120元,由原告青岛捷源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