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3民初5833号
原告: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北1幢12层1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0066826E。
法定代表人:刘河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杰,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科丞,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东大街17号。
负责人:周晓丹。
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住所河南省新密市溱水路428号。
负责人:王绍凯。
原告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杰、孟科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412846.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以1412846.3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日,被告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招标人向原告发出了新密市公开招标【2019】81号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被确定为白龙庙、洪山庙文物维修工程的中标人。2019年9月30日,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就白龙庙、洪山庙文物维修工程内容、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合同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其中洪山庙工程开工日期2019年12月5日,竣工日期2020年7月10日。白龙庙工程开工日期2020年4月24日,竣工日期2020年7月10日。原告施工竣工后,被告便实际接收工程并正常使用。2020年7月24日,原告收到首笔工程进度款605505.58元,即工程总价款的30%。2020年11月4日,原告向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开具发票金额1009175.96元,即工程总价款的50%,请求支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工程款至今未到账。鉴于二被告在2020年7月10日原告施工竣工后,便实际接收工程并正常使用,根据合同约定,二被告应当将剩余20%工程款403670.38元支付原告。根据郑州市政务公开网查询,2019年12月30日,新密市文物保护管理处更名为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2020年5月20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更名为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为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二级机构,财政方面为二级预算单位,向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上报财政预算。综上,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日,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新密市公开招标[2019]81号)一份,确定原告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作为城隍庙、报恩寺、白龙庙、助泉寺、洪山庙文物维修工程及监理项目(二次)施工二标段的中标人。2019年9月30日,原告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承包人)与新密市文物保护管理处(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新密市文广旅局对城隍庙、报恩寺、白龙庙、助泉寺洪山庙文物维修工程及监理项目(二次)(二标段)。工程地点:新密市大隗镇、平陌镇境内。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工程内容:新密市白龙庙维修加固工程:大殿,卷棚,东厢房,关帝庙,观音殿。新密市大隗洪山庙维修加固工程:洪山真人大殿,洪山真人寝宫,寝宫东配房,寝宫西配房,山门。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0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2月24日。签约合同价为:贰佰零壹万捌仟叁佰伍拾壹元玖角贰分(¥2018351.92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合同价。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50%,甲方支付给乙方到总合同价的30%工程进度款。乙方完成合同全部工程量,甲方支付给乙方到总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壹年内无工程质量问题,30日内结清剩余20%,支付的时间:甲方收到工程款申请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工程款拨付到账”等。2020年7月10日,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建设单位)与原告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对新密市大隗洪山庙维修加固工程进行工程量核定。2020年10月10日,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建设单位)与原告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对新密白龙庙维修加固工程进行工程量核定。2020年10月22日,原告制作关于新密市文广旅局对城隍庙、报恩寺、白龙庙、助泉寺、洪山庙文物维修工程及监理项目(二次)的《竣工报告》。2020年10月29日,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共同对工程进行四方验评,验收范围以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为准,验评意见基本合格。原告自认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总价款的30%即605505.58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30日,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发布《关于新密市文物保护管理处更名的通知》,将新密市文物保护管理处更名为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20年5月20日,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发布《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党政机构的通知》,将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更名为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本院认为,原告与新密市文物保护管理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新密市文物保护管理处更名为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新密市文物保护管理处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享有和承担。原告与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于2020年10月29日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四方验评,并确认工程基本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乙方完成合同全部工程量,甲方支付给乙方到总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壹年内无工程质量问题,30日内结清剩余20%”,案涉工程现验收后不满一年,原告应当向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要求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80%即1614681.54元,因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已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即605505.58元,故被告新密市文化保护中心现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09175.96元,该金额与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开具发票金额一致。关于本案工程款利息,工程价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支付的时间“甲方收到工程款申请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工程款拨付到账”,原告并未提交工程竣工或验收合格后,向被告申请上述工程款的证据,本院以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即2021年7月20日开始,以尚欠工程款1009175.9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
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为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作为事业单位,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亦并非案涉项目的发包人,原告要求被告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支付案涉工程款和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009175.96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58元,由被告新密市文物保护中心负担6256元,原告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负担2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