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执保249号
申请保全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国山,男,员工。
被保全人: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原银不动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允。
被保全人:新乡中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2021)豫0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银不动产有限公司、新乡中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2,482,006.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斌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马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