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2016号
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88号明珠大厦404-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428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仲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