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民初3548号
申请人河南新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滑县白道口秦刘拐村。
被申请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大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叉口格调大厦7层。
本院在审理河南新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新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河南新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转让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