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与百和电缆有限公司、方乐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3225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685650822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方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85097016W。 法定代表人:**现,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新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09579042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百和电缆有限公司、方乐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新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百和电缆有限公司、方乐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新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百和电缆有限公司、方乐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新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百和电缆有限公司、方乐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新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