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初3482号
原告:**男,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乡三奶奶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5891811XO。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经理。
原告**男与被告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9日,原告借用被告资质参与曹县2018年度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工程,原告通过被告将16万元投标保证金交予曹县集中采购交易中心,后因废标,曹县集中采购交易中心分两次退还给被告16万元,被告至今未将保证金退还原告。
被告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据原告**男的起诉理由及本案的案由,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的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冠县定远寨乡三奶奶庙村,故本案应由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柏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