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292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东风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地址:冠县定远寨乡三奶奶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5891811X0.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
被告:乾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91295417N.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
被告: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址: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38783M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
被告:汤仕尧,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傅芳英,女,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