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5861号
原告:**男,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赵华芹,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定远寨镇三奶奶庙村。
法定代表人:汤仕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荣,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立成,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男诉被告山东锦宇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男负担。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卢涛
书记员陈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