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民初3607号
原告:河南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路交叉口紫**钢铁企业园**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众基建设工程,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城区管委会**室4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林。
被告:广元市天顺建筑劳务有限,住所地广元市**坝人民路**段**号北段七号。
法定代表人:冯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天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原告河南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