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漯河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天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3民初1058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年月:1973年8月7日,住址: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漯河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西城区管委会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53889326R。
法定代表人:朱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元市天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人民路北大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56645466K。
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红彦,男,汉族,约50多岁,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李程远,男,汉族,约20多岁,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李飞,男,汉族,约30多岁,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诉被告漯河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天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红彦、李程远、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天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红彦、李程远、李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芳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