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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盛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28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7460822Q。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港兴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5诉前调书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1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2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1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24元。2023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详见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289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奕 审判员罗芝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