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盛建设有限公司等象山新益泰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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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6709号
原告: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象保合作区开发办公2号楼1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U4L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宥嘉,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鹤浦镇港兴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746082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象山新益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新桥镇关头村三江超市北首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1JB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象山新益泰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6元,减半收取5528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9698元,由原告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钱俏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