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8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4099966D。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746082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511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茅洋乡溪口村集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5796307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8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95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5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付715333.39元及利息、相应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汽车,本院已查封,未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凯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系轮候冻结。截至2021年7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22146.67元,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393186.72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凯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1年7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亚盛建设有限公司、**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传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8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