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金士达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23民初1121号
原告:库车金士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苏巴什古城道路以西314线以北约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金福大厦第1幢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库车金士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库车金士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货款,库车金士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金士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8元,减半收取计4729元,由库车金士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敏
书记员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