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英(***之妻),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长宁路以东福海路以南龟兹小微企业创业园(二期)办公楼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石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伟,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超,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陈礼雄,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超、陈礼雄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蒋     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