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执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车市金福大厦第1幢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石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库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292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线索,被执行人没有足额支付本案纠纷款的银行存款,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等查询,查得***有位于安徽省东至县房产一套,因该房产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暂不予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遂委托东至县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本院委托东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住房公积金、保险进行查询并实地走访,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俊齐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张 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天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