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3民初186号
原告:库车县天河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天河厂家属院内。
经营者:蒋允策,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审计局1号楼2单元301室。
被告: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幸福城小区南门旁二楼。
法定代表人:石勇,该公司高管。
原告库车县天河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库车县天河租赁站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库车县天河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长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岳敏杰
书 记 员 王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