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执保95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人: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801财保5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共计43,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微信和支付宝;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
三、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共计43,7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