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2368号之二
原告:库车市正兴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石化新村社区库车市正兴制钉有限公司院内房屋2号。
经营者:***,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库车市恒远致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乌恰镇荷花苑社区东城区天山路南侧(库车饭店)B座别墅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市弘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乌恰镇荷花苑社区东城区天山路南侧(库车饭店)B座别墅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福洋社区福洋路89号学府1号4号商铺2层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金福大厦第1幢2**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库车市正兴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库车市恒远致信商贸有限公司、库车市弘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库车市正兴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市正兴机械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市正兴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8.00元,减半收取计26,254.00元,由库车市正兴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