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钱池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苍南县龙港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政府大院7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官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苍南县龙港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港新农村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6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