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钱池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苍南县龙港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政府大院7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官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苍南县龙港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港新农村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6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