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74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忠,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公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池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朱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