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17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45759166。
法定代表人:***。
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04裁字第240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5257.3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9153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2023)**04裁字第240号裁决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