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黑0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同济路139号1-2层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127432.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符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