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1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641998C。
法定代表人:林爱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锦绣江**楼**09店面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3205882C。
法定代表人:汪海荣。
上诉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8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案涉《电梯基础加固合同》内容并非电梯基础施工,而仅是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钢筋等按照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定作后对电梯基础进行加固及检测,并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其次,不能片面单纯从合同形式上有体现工程内容就认定为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案涉内容仅为电梯基础加固,显然不属于建造或安装活动。因此,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应当按照《电梯基础加固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由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系形式审查。本案起诉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电梯基础加固合同》载明发包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福建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并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该合同就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内容及范围、承包工程款计算方法、质量标准及验收要求、工期要求、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求、付款办法、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共计十五项条款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审法院根据合同条款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