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8034号
原告: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9号15#楼(A幢)第三层第A307-1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榕晖,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星,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召冬,男,汉族,1989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龙坪44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男,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召冬、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齐召冬、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齐召冬、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计1917.5元,由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跃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