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50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1幢7楼1、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4820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马鞍石36幢一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68987374R。
法定代表人:曾邦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15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一、被执行人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设计费5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