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民终1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48207A。
法定代表人:徐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良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多彩万象旅游城区代码:91520490MA6DLN3Y4D。
法定代表人:沈国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毅,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黎福伟
审判员 黄光美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卢昌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