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94号
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多彩万象旅游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DLN3Y4D。
法定代表人:沈国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杨丽华,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1幢7楼1、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48207A。
法定代表人:徐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良成、曹远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作出(2019)黔04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4民终173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在重审期间,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9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1849元,由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吴桂菊
人民陪审员  刘红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玉莹
书记员顾安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