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2财保2070号
申请人: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骑岭乡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96787223G。
法定代表人:王得现,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F2F5Q。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72万元)。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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