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百卓建材租赁站、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39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百卓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洛龙区安乐镇狮子桥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40NGTX88。
经营者:赵某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F2F5Q。
法定代表人:刘某2,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百卓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44050278050400000015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7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5027805040000001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振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乐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牛振民联系电话:1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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